人权(human rights)是指人类拥有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、地位和资格。换言之,人权是指人们作为人生存的权利。它具有普遍性,不受法律辖区,民族,国籍等区域性因素或年龄变的影响。
人权的本质、正当性以及内容已经成为当今哲学和政治学中激烈争论的话题。人权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中被广泛定义,但在许多人类社会的特殊背景下,人权的具体表述具有多样性,且根据文化不同而有所不同。尤其是人权定义中,“权利”或“人”的概念范围一直存在着争议,其解释因制度或个人的不同,导致了法律和观点的分歧。
尽管如此,在全球范围内被最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是在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《世界人权宣言》。通过30项条款明确宣示了公民,政治,经济,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的人权。(查看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全文)
大韩民国宪法第10条规定:“所有国民都有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,有追求幸福的权利。国家有义务确保个人基本权利不被侵犯。”到第37条规定了平等原则,自由权,政治权,社会权和请求权等。这些由宪法保障的人权被称为基本权利。